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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建筑不节能不得竣工验收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要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将专门出台该《规范》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验收备案、竣工备案或交付使用。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节能工程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同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据介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以确保《规范》的执行。

相关背景

   此前,我省曾出台《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经审查合格的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细则规定,对建筑节能部位应做好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设备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单项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摘自:《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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